2007年2月27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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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盖化粪池淹死六岁女孩 主人没能防护担六成责任
通讯员 梅婉旭 本报记者 余春红

  本报讯  一个6岁的小女孩不幸被一个无任何防护措施的化粪池夺走了生命。谁该为此悲剧负责?日前,泰顺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表明,该化粪池的所有人池某某、王某某等3人承担六成赔偿责任,而女孩的监护人承担四成责任。
  泰顺的农民吴某与妻子离婚后,与6岁的女儿小文一起生活。吴某平时靠打点零工赚钱。2006年8月30日,一场意外降临了。当天吴某在池某某、王某某的房屋附近做零工,女儿则在一旁玩耍。当吴某想起女儿的时候,发现女儿已经不见了,后在附近的一个化粪池里找到了已经浮在水面上的女儿。当吴某和他人将其女儿打捞上来时,小文已经溺水死亡。
  吞食小文的化粪池是由王某某、池某某等3户人家共有的。这个化粪池长约6.24米,宽约2.2米,深约1.4米,池内积满了水,却没有任何防护设置。
  失去女儿的吴某悲痛万分,他将化粪池的3个所有人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对其小女的死连带承担15万余元的赔偿。
  泰顺法院审理认为,小文溺水死亡是由于化粪池未设置明显标志及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所致,同时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吴某没有看管好也是原因之一。对此,法院认为,三被告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而原告应对此承担次要责任。在责任的具体承担上,由原告承担40%,被告承担60%。
  按法律规定,小文死亡所造成的损失为:死亡赔偿金133200元、丧葬费11584元,合计人民币144784元。吴某自身须承担57913.6元,三被告承担86870.4元。此外,对于吴某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法院酌情判决支持1万元。